業主參與表格
如有興趣參與的小業主,可填妥下列表格。(*所有個人資料只用作計劃聯絡用途)
社聯是香港房屋協會(房協)於「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- 出租計劃」(下稱 “出租計劃”)的合作伙伴。在出租計劃下,房協會向社聯發出「參與計劃證明書 - 機構」。於相關的條款及條件下,社聯可向持有出租計劃的有效「參與計劃證明書 - 業主」(下稱“業主證書”)的業主(下稱 “持證業主”)租用其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(下稱 “該單位”),以加入參與「社會房屋共享計劃」。
承租該單位後,社聯將會按照出租計劃的條款及條件許可予持有出租計劃的有效「參與計劃證明書 - 租客」(下稱“租客證書”)的人士(下稱 “租證持有人”)使用及居住。如該單位為香港房屋委員會(房委會)的資助出售單位,社聯亦須要先獲得由房委會就該單位發出的相關「提名證書」後,方可與持證業主簽訂租約。
閱讀詳情有關參與資格和申請詳情,可瀏覽房協的出租計劃網頁(lettingscheme.hkhs.com),或致電 8108-0678 查詢。
注意:業主有責任遵守《建築物條例》和其他與該單位相關的法例。在審批申請時,房協會根據相關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查冊的結果)進行稽查。如有需要釐清的地方,房協會向業主索取更多資料。另外,業主須於租約內作出以下聲明:「業主特此,據他/他們應知及/或所知的情況下作出確認及聲明,在簽訂本協議時,(1) 該單位沒有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或該業主沒有收取或認知任何政府機構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發出的通告、命令等;及 (2) 該單位沒有違反其他法例。」
* 確認電郵及確認信只適用於親身及郵寄遞交的申請。網上申請者於提交申請後會即時收到確認訊息,表示申請已被收妥。
^ 在商討期間,社聯未與業主就物業單位達成任何協議(書面或口頭)前,業主有權自由使用及/或出租物業單位。業主因有意參與及/或參與「社會房屋共享計劃」所衍生之一切開支或損失(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租金損失),社聯恕不負責。
@ 如單位的條件不宜居住,業主須自行修繕及翻新。
# 按「社會房屋共享計劃」的營運模式,一旦社聯承租單位,業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單位的分配。所有單位的分配、招租等事宜,均交由社聯和營運機構按既定機制處理和決定。
如有興趣參與的小業主,可填妥下列表格。(*所有個人資料只用作計劃聯絡用途)